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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系统配置
3.2.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宜相应配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配置标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系统保护对象分级规定确定,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的有关规定。
3.2.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的相关规定,并以监控节点为单位在下列电力线路或设备处配置:
a. 特级保护对象的变电所低压配电重要出线回路;
b. 楼层或防火分区照明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
c.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电源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d. 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场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如观众厅、会议厅等的配电箱总开关;
e. 应急照明区域配电箱或楼层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
f. 消防水泵、消防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负荷的电源配电箱总开关;
g. 客、货梯电源配电箱的总开关;
h. 特级保护对象的空调、风机等一般电力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
i. 医疗建筑的医用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j. 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箱的总开关;
k. 其它火灾危险性大、需配置监控节点的场所(如厨房、热饮加工等配电设备)。
3.2.3 在事故情况下仍需保持电源供应的消防设备、应急照明及其它不允许停电的专用电源线路,应设置只报警不输出脱扣指令的报警型监控节点。
3.2.4 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配电干线首端的监控节点应采用具有多回路监控
产品。多回路监控应能在一个共用的监控器上实现对多个配电回路的监控参数显示、操作、设定和报警等功能。
3.2.5 漏电监控保护设计一般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只有在火灾危险性大或必须立即切断电源以保障安全的场所才可采用监控报警时输出跳闸信号的方式。过流和温度监控报警不应联动主开关跳闸。
3.2.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监控主机应设于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内,并宜以子系统形式通过主机通讯接口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连。
3.3 参数配置
3.3.1 监控节点漏电流(剩余电流)设定值的确定:
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漏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系统调试中可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时漏电流参数修正漏电流设定值。
监控节点处的漏电流动作设定值应不小于所监控线路和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值之和的4倍
3.3.2 分级保护监控节点漏电流动作脱扣输出信号应考虑下列时间配合要求:
末端保护应为瞬动型。
上下级保护之间应有不小于0.5秒的延时时间。
3.4 在不同接地保护方式中的应用
WEFPT-F系列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WEFPT63FR
WEFPT63FRD
WEFPT100FRD
WEFPT100FR
WEFPT200FR
WEFPT200FRD
WEFPT315FRD
WEFPT315FR
WEFPT400FRJ
WEFPT400FRJD
WEFPT800FRJ
WEFPT800FRJD
WEFPT1600FRJ
WEFPT1600FR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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