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详情



主要技术参数
产品型号
额定电流等级Inm(A) 63~1250A
额定剩余电流mA 100 300 500 1000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过压、欠压保护动作值 过压265V 欠压160V
过压、欠压动作时间 1-60s延时参数可调设置
过载电流倍数设置 随机参数设定1~3倍电流与报警延时时间
配带电流互感器 可配接1-8路互感器 每个有地址设定
设置存储记忆 随机设定各种参数值,记忆存储故障记录100条
安装方式 柜内安装
产品设计
3.电气火灾监控一般规定
3.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工程应用中应独立配置,并宜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承担火灾发生前的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
3.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现场器件宜为独立的系统部件。
3.1.3 监控系统的电气火灾监控器应为面板仪表型结构,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
3.1.4 监控系统主机应具有实时图形显示功能,图形系统应能显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图,所显示的图形中,应能显示电气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状态信号,能实现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能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监控节点的有关参数。
3.1.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报警信号。
3.1.6 监控节点少于20点的小规模工程可不配置主机和系统总线,宜选用独立式监控器或监控探测器,并能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模块(输入模块)将各监控节点信号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1.7 系统设计应以漏电监控保护为主,需要时宜同时配置过电流监控保护。
3.1.8 系统的温度监控宜以检测配电箱柜内环境温度为主,不宜采用检测各开关进出线铜端子温度的方法。
3.1.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和配置应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要求。
3.2 系统配置
3.2.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宜相应配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配置标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系统保护对象分级规定确定,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的有关规定。
3.2.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的相关规定,并以监控节点为单位在下列电力线路或设备处配置:
a. 特级保护对象的变电所低压配电重要出线回路;
b. 楼层或防火分区照明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
c.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电源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d. 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场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如观众厅、会议厅等的配电箱总开关;
e. 应急照明区域配电箱或楼层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
f. 消防水泵、消防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负荷的电源配电箱总开关;
g. 客、货梯电源配电箱的总开关;
h. 特级保护对象的空调、风机等一般电力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
i. 医疗建筑的医用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j. 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箱的总开关;
k. 其它火灾危险性大、需配置监控节点的场所(如厨房、热饮加工等配电设备)。
WEFPT-F系列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WEFPT63FR
WEFPT63FRD
WEFPT100FRD
WEFPT100FR
WEFPT200FR
WEFPT200FRD
WEFPT315FRD
WEFPT315FR
WEFPT400FRJ
WEFPT400FRJD
WEFPT800FRJ
WEFPT800FRJD
WEFPT1600FRJ
WEFPT1600FR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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